智能辅助 法理审思|《数字检察实务》课程持续开讲

发布时间:2026-10-12浏览次数:63

为持续深化校检协同育人机制,德国足球甲级联赛官网联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开设的《数字检察实务》课程于10月8日继续开讲。本次授课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第六届市级优秀侦查监督员、第二届市级案件管理业务竞赛标兵、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人才库成员吴真担任主讲人。他以“刑事检察智能应用”为主题,围绕刑事检察核心职能、司法智能化演进逻辑、中外司法智能模式对比、智能辅助现实风险四个方面开展授课,引导法学生跳出技术表象,立足法理本源,思考人工智能在刑事检察领域的定位与边界。

授课伊始,吴真副主任以互动提问的方式开启教学,围绕同学们的选课初衷、对检察院职能的理解开展课堂交流。针对同学们普遍关心的“AI是否会取代法律从业者”这一热点话题,他引出本次授课的核心议题:刑事检察应当以何种合理路径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他明确指出,人工智能不会完全替代司法办案人员,但势必会给传统司法办案模式带来深层次的变革与冲击,想要充分用好智能辅助办案工具,首先要厘清刑事检察自身的职能定位。

随后,吴真副主任系统梳理了我国刑事检察核心权责。他介绍,刑事检察业务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项捕诉业务为核心,同时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审查逮捕侧重于犯罪事实认定与羁押必要性判断;审查起诉主要甄别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同步开展不起诉处置、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等工作。他着重辨析办案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内在关系:捕诉案件线索来源于侦查机关移送,而法律监督线索有赖于检察机关主动挖掘;监督权本质上属于程序启动权、建议权,而非实体决定权。

吴真副主任回溯了司法信息化、数字化再到智能化的发展脉络,厘清了三者之间的递进关系。他结合检察办案“一张网”建设实践,讲解现阶段刑事检察智能辅助系统可以实现的多项实务功能:在证据层面,系统能够自动梳理案件事实脉络,比对多份笔录、扣押清单等材料中的数额、物证信息,提示证据矛盾点;在办案结论层面,依托历史案件数据库推送类案处理参考,为定罪、诉与不诉、量刑建议提供参照;在事务性工作层面,减轻办案人员案卡填报、文书送达等重复性事务负担,实现办案减负增效。

吴真副主任围绕“同案是否应同判”命题展开深度法理思辨。他指出,现实中并不存在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案件,但可以通过提炼法律评价要素,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同类案件。我国检察智能辅助系统采用专家决策模式,由业务骨干提炼关键法律要素,如同为案件绘制“DNA序列”,再通过要素比对识别类案并推送相似案件处理结果,以此缩小不同地区、办案人员的办案尺度差异,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他也点明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由于检察内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算力、语料资源受限,司法场景下AI的实际运行效果与互联网通用大模型仍存在差距,模型上线后,还需要持续结合新类型案件开展迭代调优。

此外,吴真副主任还对比了中外司法智能建设的不同价值取向。他介绍,我国刑事检察智能应用以案件为中心,侧重报应刑逻辑,着力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美国等域外司法智能应用更多以涉案人员风险评估为中心,侧重功利刑逻辑,依托算法开展再犯罪风险评估,为取保候审、量刑、社区矫正等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域外部分人工神经网络算法存在“算法黑箱”问题,无法清晰阐释输出结果的推导过程,还曾出现过“算法偏见”问题。域外发展模式利弊兼具,其经验与教训可为我国数字检察事业发展带来启示。

课堂尾声,吴真副主任客观剖析了刑事检察智能应用潜藏的现实风险。一是责任归属风险,智能系统仅能定位为办案辅助工具,司法办案的最终责任必须由检察官承担,司法决断权不能移交机器;二是司法固化风险,AI基于历史案件数据开展运算,容易形成锚定效应,进而制约司法制度顺应社会发展开展创新;三是算法偏见风险,即便模型未录入身份类标签,仍有可能经由底层数据隐性衍生数据偏见,对此应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最后,吴真副主任勉励在场同学,切勿一味追捧技术炫酷的表层效果,应当夯实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根基,学会审视技术背后蕴含的法理逻辑,树立审慎理性的数字法治思维。

作为校检合作育人的重要载体,《数字检察实务》课程兼顾实务案例与基础法理,授课师资汇集检察一线业务专家。后续课程将围绕法律监督模型、检察数字化应用等实务专题持续开展教学,持续搭建理论和实务互通的课堂平台,引导青年法学学子辩证看待技术与司法的关系,为数字检察事业储备复合型法治后备力量。


源|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