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同守护实战研判|《公益诉讼检察实务》第三讲顺利开讲

发布时间:2026-10-09浏览次数:68


为持续深化校检合作、夯实公益诉讼实务人才培养根基,9月30日,由德国足球甲级联赛官网联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共建开设的《公益诉讼检察实务》课程迎来第三讲。本次授课特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主任、第一届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能手、第六届市级未检办案能手徐衍主讲。徐衍主任以“检察公益诉讼线索研判的步骤及要点”为主题,从公益诉讼办案的起点切入,引导同学们实现由理论认知向实务实操的转变,完成了一堂实战导向的业务教学课。

课堂伊始,徐衍主任以互动提问的方式开启授课,辨析公益诉讼与公诉案件的本质差异,引出“四步研判法”分析框架,即“能办否”(判断可诉性)、“查什么”(明确调查方向)、“怎么查”(制定调查方法)、“配套措施”(准备文书、设备等),并强调四个步骤必须层层递进、有序开展。

在详细阐释“可诉性”要件之前,徐衍主任借助图文结合的流程图,帮助同学们厘清民事、行政两类公益诉讼的法律逻辑,并从三个维度剖析两者的差异:一是诉讼主体不同。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三个主体”,核心在于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民事公益诉讼则仅涉及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两个主体”,由检察机关直接向侵权主体提起诉讼。二是前置程序不同。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为“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为“发布公告”,优先交由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维权,充分彰显检察履职的谦抑性。三是适用领域不同。行政公益诉讼适用范围较广,兼顾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主要聚焦特定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前述内容的梳理铺垫,为同学们准确掌握“可诉性”要件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随后,授课进入核心环节——剖析公益诉讼线索研判中“可诉性”的四大核心要点。一是要区分公益与私益。徐衍主任以是否侵害不特定多数人、损害后果是否具有扩散性、普通民事诉讼能否实现有效救济为三个判断维度,结合物业服务管理缺位、小区外墙脱落、网店虚假宣传、强制人脸识别等实例,带领同学们精准辨析公益与私益。二是要明确法定办案领域。他详细解读公益诉讼“4+11+N”制度体系,结合“新华字典争议”“小区流浪狗扰民”等案例,强调检察机关履职必须限定于法定授权范围,严禁擅自扩张办案领域。三是要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他举例指出,公益损害后果须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若企业排污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浓度与总量,则排污行为不具备违法性,检察机关不宜就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四是要落实管辖规则与起诉主体适格要求。他系统厘清了不同诉讼类型的管辖逻辑,结合监管职责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明确对应的管辖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办案层级。

实战线索研判演练环节中,同学们在徐衍主任的悉心引导下,运用“四步研判法”对多起真实案件开展系统性深度剖析。围绕“商场广告牌光污染扰民”“封号12小时后复活的诈骗电话”“不锈钢盲道雨天湿滑”以及“文保单位桥梁年久失修”等案件,同学们逐一研判其公益属性、法定领域归属、行为违法性及管辖依据。在热烈的互动研讨过程中,同学们不仅深刻认识到“公益诉讼不能包打天下,必须在法律授权的框架内开展工作”的履职底线,更透过“排污合规抗辩”等争议问题,深刻体悟到检察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权益与规范公权力运行之间的审慎平衡与法治尺度。

《公益诉讼检察实务》课程将继续立足检察实务、紧扣一线办案需求,围绕调查审查、诉前检察建议、模拟法庭、听证实训等核心专题开展进阶式教学。课程设计注重“全流程”实战演练,通过引入真实案件、模拟办案场景,让学生沉浸式参与线索发现、调查取证、诉前履职、庭审对抗的完整办案闭环。同时,课程会持续跟进公益诉讼前沿领域发展,搭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贯通桥梁,助力德甲学子在学用结合、知行合一的实训过程中精进专业能力,逐步成长为理论功底扎实、实务技能精湛的复合型公益诉讼法治人才,为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源|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